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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 發佈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日期:2024/05/27 發文字號:航工地 字第1135010

公告事項:

一、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及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749號函及110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843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地航字第11001232921號公告及110年7月12日府地航字第11001669031號公告在案。

二、次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已完成優先搬遷或自願優先搬遷建物,經核符領取房租補助費資格者,依據本局113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4點及第6點規定,屬合法建築改良物者,每一建築改良物加發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五十八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加發新臺幣五十二萬元。

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10點規定,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且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及其自動拆遷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四、本案公告清冊陳列於本局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後續將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辦理通知民眾及發價等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