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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2年!桃園航空城安置戶首棟住宅開工
【轉載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廖姮玥 日期:2024/10/09 】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131號地主劉添成表示,原先住在橫峰里水源路上,因受到徵收影響搬離家園,暫時在青埔地區租房, 9日工程終於開工,盼工程順利。國民黨籍議員徐其萬呼籲民眾,市府將土地指借給地主後,地主們就能開始找建築師規畫,加速重建夢想家園。
131號地主劉添成表示,當初住在橫峰里水源路上,因為受到徵收影響搬離家園,暫時在青埔地區租房,等了近2年,終於開始動工,盼工程順利,能盡速入住家園。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廖姮玥攝)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廖姮玥攝)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廖姮玥攝)
桃園市航空城工程處表示,12月底前完成建置台電、自來水等相關管線,工區道路也會盡快鋪設完成,預計明年2月完成點交,目前將全力協助地主進行房屋建置的施工,讓地主們盡快回到自己的家園。
徐其萬說,青埔段的安置街廓區共有約200戶,第131、132地號是該地段第1個開工動土的工程,也是全航空城安置街廓第2處開工的區域,呼籲民眾若市府已經將土地指界後,就可以找尋建築師規畫,並申請建造,今日開工的工程就是非常好的案例,盼民眾能及早規畫,加速重建家園。
【轉載 資料來源:北健活力頻道 中嘉新聞/北健/桃園大園報導 日期:2024/10/09 】
本文資料轉載:[中時新聞網/廖姮玥報導 日期:2024/10/09] 等了2年!桃園航空城安置戶首棟住宅開工
影片資料轉載:[中嘉新聞/北健/桃園大園報導 日期:2024/10/14]桃園 航空城|自建新家園 青埔段首宗安置街廓工程動土等了2年!桃園航空城安置戶首棟住宅開工more -
謙義團隊於2024年9月10日簽訂首批航空城安置土地營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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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航空城鄉親們的信任與支持,將安置土地興建透天住宅的重要任務交付給謙義團隊。
航空城是謙義團隊長期發展的經營重心,我們一定秉持「專業服務」、「貼心服務」、「長期服務」的三大原則,提供優質且溫馨的全方位住宅服務,為鄉親建立美好新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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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 發佈單位:新聞聯繫科/資料提供單位:新聞處 日期:2024/08/23 】
桃園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如下:
1、 航空城自113年已進入安置重建年,市府已與民航局就民眾所提出的需求,在可行的前提下,盡可能研擬各項安置補助措施,協助居民順利重建,相關方案並已於113年3月提報行政院討論定案,並於113年6月公布,規劃之安置補助包含住家房屋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調降安置住宅售價及區外安置等各項補助措施。
2、 有關建物徵收拆遷補償,全市均按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航空城案也是依照規定,但因航空城區段徵收案採先建後遷及歷史背景較為特殊,整體推動期程較長,所以特別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充分考量到重建年114年的營建物價變動幅度,加發建物補償費及自拆獎勵金合計25%之補助費,並且以保障大多數原有居住的住家優先,協助居民安置重建。另外,本項補助在市長主持「113年市長訪視基層大園區座談會」過程中,有里長提出本項補助應納入安置重建補助費計算,市長考慮到居民重建及相關補助費發放的目的,已責成相關單位研議辦理。相關的補助措施,已充分考量並照顧民眾的需要,在符合內政部的決議及相關規定前提下,兼顧可行性及合理性辦理。
3、 為鼓勵居民回到航空城計畫範圍重建居住,並且協助民眾在重建過程之其他如請照、地質鑽探等相關費用負擔,只要在一定期間內完成重建者,加發每建坪3萬元,最多300萬元之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主要是鼓勵居民盡快完成重建,在符合政策目的及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辦理。
4、 除安置街廓重建協助外,另對於申請配售安置住宅的部分,為降低安置戶的負擔,每坪已調降3萬元,平均每坪約介於17至19萬元間,停車位並以低於成本及鄰近市場行情配售,每位約介於85萬元至125萬元間,並已於113年6月完成選屋,預計於9月辦理簽約,114年陸續完工並辦理移轉交屋。
5、 航空城提供之安置措施,除了配回安置土地自建、配售政府興建安置住宅外,另有部分居民選擇自行至計畫區外安置。為兼顧居民安置權益及衡平性,如均未選擇計畫區內的安置土地、安置住宅之安置戶,於計畫區外興建或購買住宅者,亦參考區內協助措施,加發區外安置補助費,但是相關安置及配套補助措施由安置戶自行擇一辦理,以避免資源重複使用,衍生公平性之問題。
6、 自今年2月起,市府已陸續通知安置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界址位置確認,居民於完成界址確認後,得辦理建築規劃、設計與請照等相關作業,安置住宅各項作業也持續按照進度推動中。市府會積極協助居民解決問題,持續會同交通部民航局滾動檢討,一同與居民共同完成安置重建,逐步推動落實航空城計畫。
資料來源: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more -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 發佈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日期:2024/05/27 發文字號:航工地 字第1135010】
公告事項:
一、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及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749號函及110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843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地航字第11001232921號公告及110年7月12日府地航字第11001669031號公告在案。
二、次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已完成優先搬遷或自願優先搬遷建物,經核符領取房租補助費資格者,依據本局113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4點及第6點規定,屬合法建築改良物者,每一建築改良物加發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五十八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加發新臺幣五十二萬元。
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10點規定,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且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及其自動拆遷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四、本案公告清冊陳列於本局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後續將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辦理通知民眾及發價等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more -
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課 日期:2024/06/05 發文字號:府地航宇第11301438161】
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more -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各位親愛的業主,您好
您的權益謙義替您關注!
5月16日行政院核定「桃園航空城計畫拆遷重建補助方案」,5月21日桃園市政府公布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以下彙整此重建補助方案重點供各位徵收戶鄉親參考,相關補助條件及規定仍需以政府單位核定為準。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之內容轉載如下: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日期:2024/05/21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301388271號令】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之相關安置作業、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優先搬遷地區: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因建造安置街廓、安置住宅、部分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及周邊公共設施之需要,優先進行開發及地上物搬遷之地區,範圍以徵收公告為準。
(二)其他搬遷地區:前款以外之地區。
(三)搬遷單位:於地上物查估時,經本府認定具有建築改良物主結構之建築單位。
(四)其他建築改良物:指符合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範之建築改良物。
(五)允建面積: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之允建樓地板面積。
三、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
(三)優先搬遷獎勵金。
(四)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五)特別救助金。
(六)安置重建補助費。
(七)住家房屋補助費。
(八)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九)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四、建築改良物位於優先搬遷地區,未能參與先建後遷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優先搬遷獎勵金
1、建築改良物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並經查明屬實 者,以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之。
2、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騰空點交者,得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經本府同意展期,並於展期期限內完成騰空點交者,按前目規定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給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
2、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四萬元。
3、建築改良物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並經查明屬實者,發給全額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遷,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騰空點交者,依前款第二目申請展期經本府同意者,其房租補助費於本府核定展延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期一個月,合法建築改良物扣減新臺幣一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扣減新臺幣九千元;逾期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4、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騰空點交完竣後發給。
5、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領取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其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檢附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代為領取。
(三)搬遷補助費
1、經本府核定發給人口遷移費者,並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 交完竣,另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2、經本府核定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者,並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另加發一份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作為搬遷補助費。
3、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騰空點交者,依第一款第二目申請展期經本府同意者,其搬遷補助費按前二目規定發給之。
五、位於其他搬遷地區,且於下列範圍內同意搬遷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經本府專案小組審定符合優先搬遷者,得於本府所定期限內,以書面申請自願優先搬遷:
(一)位於同一鄰內。
(二)位於同一街廓內。
(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定義之建築改良物。
(四)三棟以上之住宅社區,得以道路、公共圍牆、溝渠或其他明顯之天然或人為地理特徵為界之區域。前項第二款所稱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並包括其周邊計畫道路。
六、經本府審查符合自願優先搬遷條件,並於本府所定期限內自行騰空點交完竣,經查明屬實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1、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發給之。
2、於第二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十五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
1、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九萬五千元。
2、於第二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四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一萬四千元。
3、發給對象、領取方式及部分拆遷補助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搬遷補助費
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七、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每戶設籍二人以下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助金,每增加一人加發新臺幣五萬元,六人以上以六人計: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八、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物完成拆除後,依下列規定計算可分配允建面積,並按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百分之四十五發給安置重建補助費:
(一)各筆土地允建面積採個別計算,不因同一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記載之基地座落,而將全部基地面積併計允建面積上限。
(二)同一調查表合法建築改良物面積及其他建築改良物面積分別平均分配至調查表所載各基地座落土地(下稱基地土地)上,不考量各主體建築改良物實際座落土地之面積及位置。
(三)每筆基地土地允建面積應分別計算,不得重複,並優先扣除各該筆基地土地上所有調查表合法建築改良物面積之總和後,為基地土地上其他建築改良物分配之剩餘允建面積。
(四)剩餘允建面積,應依該筆基地土地上各調查表之其他建築改良物面積占全部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總面積之比例分配,為個別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該筆基地土地獲配允建面積之上限。
(五)各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於各基地土地獲配允建面積加總,為該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之可分配允建面積。
(六)可分配允建面積依其他建築改良物各樓層評點由大而小依序配賦。但用途別為廠房、倉庫、庫房、車庫、寺廟、廟亭、教堂及其他等非住家使用合計面積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其救濟金(含拆遷獎勵金)大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該用途別不予配賦。
九、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致原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重新建築使用,且用途為住家者,得按前點規定核發安置重建補助費。前項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屬無容積管制、無允建面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不含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 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改良物基地)者,其允建面積依據前點面積計算後,得向本府申請加計補助面積,並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提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證明文件及曾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係被徵收之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款條件文件。
申請數超過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當時原建築改良物門牌數,應由申請人自行協議。
十、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且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及其自動拆遷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十一、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配回安置土地之安置戶,經查核符合下列條件,按興建房屋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九千零七十五元計算,發給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一)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完成在安置土地興建房屋建築工程二樓版施工勘驗。
(二)房屋座落基地所有權人為領回抵價地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安置戶或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三)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為安置戶或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四)建造執照起造人應與建物第一次登記所有權人相同,如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應與使用執照為同一人。
前項所稱安置戶係指依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規定完成安置土地選配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樓版施工勘驗指依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規定申報,並經本府完成勘驗。
第一項發放金額每筆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十二、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未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優先搬遷、自願優先搬遷之建築改良物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完成騰空點交,經查明屬實,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十五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十三、協議價購之建築改良物,準用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
網站來源: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more -
謙義團隊參加航空城守護神竹圍福海宮「過聖火」儀式
謙義團隊大家長親自參加「過聖火」儀式,為大家祈福並祈願航空城安置街廓透天住宅興建工程任務一切順利圓滿。謙義團隊參加航空城守護神竹圍福海宮「過聖火」儀式more -
「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妥適調整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先建後遷最後期程延至115年12月
【轉載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日期:2024/03/15】
為統籌協調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之規劃、開發等事宜,務實加速計畫推動,行政院鄭文燦副院長本(3)月11日於行政院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聽取桃園市政府及相關部會說明「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與招商」及「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等報告,並充分交換意見。鄭副院長責成各權管機關務必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並進一步研議拆遷重建方案各項補助標準相關細節後妥適調整,以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及體現安置計畫的可行性及周延性。
鄭副院長於會中首先聽取桃園市政府所提「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報告後表示,為加速桃園航空城用地取得,請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積極向當地未遷民眾宣導及溝通,讓民眾充分知道各項權益。另就桃園市政府提報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先建後遷完成時間,自114年10月檢討調整至115年8月部分,考量民眾選擇配回安置土地重建工程者,多以安置街廓土地點交後始規劃其住宅,宜將原規劃1年6個月民眾自建住宅期程調整為1年10個月,較符合理實際情形,因此先建後遷完成時間決議由115年8月調整至115年12月,並請民航局及市府務必依照相關期程完成安置住宅興建工程。
本次會議,鄭副院長也會同與會代表針對各項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進行討論,相關補助費、協助金與獎勵金等結論如下:
一. 加發住家房屋補償費
為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考量民眾重建時之營建物價波動情形,住家房屋補助費將以114年為重建年,考量112年建物評點14.7元與徵收當期(110年)建物評點12.2元之變動幅度約20%,再加計工程會預估113年至114年一般建築物價成長至少約3%,合計變動幅度約25%。本案較桃市府原提出的20%增加5%,提高補償標準。
二. 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的補助部分,原則以安置街廓之興建房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每建坪補助3萬元,並參考安置分配單元之法定容積計算,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本案桃市府所定二樓板完成期限,因考量營建能量,建議暫不列期程。
三. 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為鼓勵最後搬遷戶儘快完成重建、入住安置住宅或搬遷至區外,政府訂定之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者,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最遲115年12月前,補助基準為建物補償費(不含自動拆遷獎勵金)x 15%。
四. 加發房租補助費
因應整體作業期程之調整,依照調整後之全區地上物搬遷時程計算,自113年10月調整至115年12月,加發房租補助費。補助對象為優先區及其他區第1階段與第2階段已完成搬遷對象;補助基準:合法建物加發58萬元,非合法建物加發52萬元,本案因時程展延4個月,故必須配合提高。
五. 安置住宅售價調整
為照顧航空城安置與居住權益,安置住宅售價以成本價讓售予居民,以土地專案價格以及建物實際發包費用計算,每坪售價約為20-22萬元間。而本次會議討論考量安置需要,營建物調成本由政府負擔,住宅每坪售價(不含車位)調降3萬元為原則,且不設定移轉年限。
同時,考量安置住宅補助門檻一致性,參考以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售價調整後安置住宅130㎡以內房型為原則,後續為應民眾及地方民代陳情,桃園市政府擬以補償總額600萬元為差額減收門檻,由政府負擔50%。
本案桃市府原提限定2房,依實際需求調整為2房或3房。
此外,鄭副院長裁示,具有安置資格但未選配安置街廓或選購安置住宅者,如於區外自行興建或購屋,仍應體現安置補助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就其重建事實發給適當補助。
鄭副院長已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依原則研議:
(一)自行於區外興建房屋之協助金:至115年12月止有興建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一建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街廓基本單元建坪(約60坪)核算計180萬元。
(二)自行於區外購買房屋之協助金:具安置搬遷資格,至115年12月止有購買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住宅規劃最大房型面積(約55坪)核算計165萬元。
鄭副院長進一步指出,為強化桃園航空城聯外運輸系統路網功能,國1甲增設匝道及匝道位置確認部分,交通部目前已規劃桃園機場新貨運園區、第二自由貿易港區、既有機場園區及航空城聯繫道路之匝道,並配合辦理相關設計及後續施工作業;至於桃園市政府規劃台31北延路廊如何與國1甲銜接部分,請市府會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妥善研議;另有關機場第3航廈工程,桃機公司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上漲及直接工程需求數量增加,致經費不足擬提修正計畫部分,請桃機公司說明修正計畫之必要性與妥當性,儘速循程序報行政院核定,並請務必整合工程界面,確保第3航廈及捷運機場第3航廈站(A14站)同步完工營運。
針對經濟部及桃園市政府所提「產業規劃與招商」報告,鄭副院長表示,桃園市政府因應乙種工業區工廠安置,辦理都市計畫放寬乙種工業區規定及安置廠商容許使用項目,請市府秉持儘量輔導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工廠朝向合法化原則,持續辦理安置作業;後續請經濟部儘速轉送桃園市政府提供之都市計畫補正文件,並請內政部加速審定計畫。
有關交通部民航局及桃機公司所提「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報告,鄭副院長指出,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依「居住正義」、「居民權益極大化」、「蛋黃區蛋白區標準一致」、「落實先建後遷」等原則,處理拆遷補償及安置工作,本次所提拆遷重建方案經與會機關進一步研商討論,合理務實評估,先建後遷期程調整至115年12月,進而影響用地取得計畫及機場第3跑道完成時間,請交通部適時提修正計畫報核。此外,考量第3航站區、第3跑道及基礎設施計畫均為國家重大計畫,行政院109年5月22日核定第3航站區第2次修正計畫經費956.81億元,已為桃機公司減輕財務負擔,後續如本院另有新推動特別預算之基礎建設計畫,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第3跑道合理經費來源。
網站來源: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 鄭副院長: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妥適調整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先建後遷最後期程延至115年12月「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妥適調整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先建後遷最後期程延至115年12月more -
桃園市政府最新消息-航空城自建住宅土地於2月起重新啟動界址確認
桃園市政府最新消息,航空城徵收戶自建透天住宅之安置土地於2月起重新啟動,並陸續分批通知界址確認。
完成界址點交之業主,可向桃園市政府工程處工程管理科(連絡電話:03-386-5400 分機4250王小姐)提出申請進入工地,進行 1.地質鑽探 2.現況量測 等作業。
相關作業流程及申請表單請逕自航空處官網\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
或點擊網址:
https://oapc.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367&s=1158624進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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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委託本團隊進行建築設計之業主們,謙義團隊將陪伴您完成「引點支距」及「申請入場鑽探」作業
已委託本團隊進行建築設計之業主們,謙義團隊將陪伴您完成「界址點交、鑑界」作業,並提供您「引點支距」免費服務以更加確保您安置土地之界標與界址。讓您省時、省工又放心。
當您收到桃園市政府安置土地確認界址之通知文件,請務必提前通知謙義團隊您的「土地點交日期及集合地點」,並
由本人攜帶 (1)通知書 (2)國民身分證 (3)印章
若本人無法到達,請委託人攜帶 (1)通知書 (2)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證影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章) (3)委託書(加蓋委託人印章)
●引點支距示意圖
完成界址點交之業主,本團隊會協助向桃園市政府申請進入工地,進行 1.地質鑽探 2.現況量測 等作業。
流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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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調整重建補助,協助桃園航空城居民重建及安置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新聞聯繫科/新聞處 日期:2023/12/29】
桃園航空城計畫推動至今,已進入關鍵的安置重建期,部分航空城居民近期希望能檢討重建安置措施及建物補償等訴求,桃園市政府表示能理解民眾對於安置及重建的殷切期盼,並已於近日彙整居民意見,邀集交通部民航局共同研商,以最大的善意,務實檢討目前各項補償及安置措施。
桃園市政府表示,目前研擬加發的補助,包含加發建物補償費及自拆獎勵金合計20%的住家房屋補助、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加發建物補償費15%的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調降安置住宅售價及差額補貼門檻、以及放寬安置住宅承購對象等措施,補助方案說明如下:
一、參考112年及110年徵收公告時評點變動幅度,並且考量居民實際安置及重建負擔,對於設有戶籍的住家,以建物補償費加上自拆獎勵金加發20%住家房屋補助費。
二、考量居民興建成本會受到期程調整影響,同時為加速航空城發展,鼓勵居民回流重建,於安置街廓重建之安置戶,如在公告期限內完成二樓版建築並且最後取得新建建物使用執照者及完成舊有建物自拆者,依合法申請建築面積計算,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初步以每坪補助3萬元,並另訂定一定的補助上限。
三、安置住宅配售價格考量降低民眾安置負擔,以112年公告的配售價格,每坪再調降3萬元辦理,後續亦將配套訂定相關的規範措施,以落實照顧安置戶的政策目的。另原考量較小坪數及較為弱勢家戶權益的差額補貼門檻,會另考量安置的需求訂定。
四、目前尚未搬遷的居民,除按照先建後遷的原則外,如提前在政府公告的時間前完成建物搬遷及安置者,則會以徵收當期建物補償費或救濟金的15%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提前的時間,則會視申請安置街廓、安置住宅不同的對象,按照實際的情形分別訂定。
五、已經先行優先搬遷或自願優先搬遷的安置戶,依照延後的期程,規劃合法建物再加發1筆50萬元的房租補助費,非合法建物則為45萬元。
六、安置戶配售安置住宅得依實際居住或貸款需要,按預售屋相關法令規定,在簽約完成後,得讓與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且市府將加強與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共12家金融業者合作,在已完成的「桃園航空城安置戶優惠融資貸款平台」基礎上,協請業者提供優惠房屋貸款、土地(建築)融資貸款方案,協助民眾順利貸款。
七、安置住宅配售如有剩餘,在一定期間內,提供需要的居民在搬遷的過程作為中繼住宅使用,免收房屋租金。
桃園市政府表示,整體期程經過檢討,先建後遷完成的時間初步調整至115年8月,不過相關的期程調整還要提報行政院做最後的確認。航空城開發採取先建後遷,有其特殊的發展背景,需要特別的考量,近兩年營造物價已有相當的變動,這次再針對目前民眾的安置及重建的需求,務實且合理的進行檢討,整體的建物補助,從公告徵收時的521億元,111年提高至730億元,本次的補助將再提高至超過900億元,居民補償提高超過7成,相信在協助及保障民眾各項安置權益的原則下,讓國家重大建設能持續推動,早日完成開發,帶動地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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